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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件审理视角看深化运用“四种形态”

来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 2021-07-15

“四种形态”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政策策略,适用于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的全过程。实事求是运用“四种形态”,正确把握“常态、大多数、少数、极少数”的关系,是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实现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案件审理部门肩负着案件查办过程中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的工作职责,审理工作是否能够精准把握“四种形态”政策策略,对于保障案件质量以及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至关重要。日前,海南省海口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围绕“四种形态”运用实践进行了调研。

实事求是把握“四种形态”案件审理标准

准确把握政策策略核心要义是用好“四种形态”的基础。海南省海口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在工作实践中,精准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综合分析研判,平衡量纪量法,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转变审理理念。在审理原则上,体现抓早抓小,不因为问题小、程度轻或初次犯,就不闻不问、不查不纠,倒逼办案部门转变只想办大案要案的思维方式,督促办案人员更加重视对一般违纪违法行为的审查调查。在审查对象上,重点审查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在审查内容上,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首先从政治上看,将违反“六项纪律”特别是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作为审查重点,用纪言纪语、法言法语清晰界定描述违纪违法行为,列出违纪违法负面清单,划出“不可触碰的底线”。

综合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措施。在案件审理实践中,充分运用组织处理这一与纪律处分优势互补的监督手段,综合权衡,体现政策,对有违纪违法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采取诫勉谈话、调整岗位等组织处理措施;在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时,认为该受处分人员不宜继续在原岗位履职的,同时建议所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对按照规定可给予党内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的,具有减轻处分情节,如认为采取组织处理已达到惩戒目的,可不再给予纪律处分。如,在审理海口公安边防支队党委委员王某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违纪违法行为,鉴于王某认错悔错态度较好,主动交代问题,主动上交违纪违法所得,最后免予王某党纪政务处分,予以诫勉,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

把握审理尺度,注重形态转化,做到宽严相济。案件审理部门作为案件查办的“关口”“出口”和“窗口”,必须准确把握职责定位,充分发挥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作用。严格对照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以事实为依据,以条例为准绳,在适用“四种形态”处理案件时,案件审理部门要从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审视问题,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重点把握是否存在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问题、违纪违法时间节点、事实和性质、后果和影响、配合审查调查及认错悔错态度、退缴违纪违法所得情况、处理结果可能产生的影响、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意见、本地区其他干部违纪违法处理情况等因素,准确运用不同形态的政策策略。对顶风违纪行为,铁腕执纪,从严查处,形成有力震慑,释放越往后监督越严的强烈信号,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对愿意悔改、主动交代、彻底整改的,给出路、给机会,鼓励其主动向组织讲清问题,争取从轻处理。

从审理实践看“四种形态”运用中的一些问题

理解把握“四种形态”内涵不充分。调研发现,个别纪检监察干部包括审理干部,习惯审查大案要案,仍然存在贪大求全的思维惯性和政绩观,忽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等问题的审查,把大量精力投入对违法犯罪问题的审查调查,投入监督执纪问责和抓早抓小工作的力量不均衡。有些干部对审查调查得心应手、驾轻就熟,而对“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常态做法却心中无数、方法缺失,不善于用党章党规党纪去教育挽救党员干部。极个别干部曲解“四种形态”的比例划分,把立案审查控制在少数范围,将一些本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转变成给予诫勉谈话。

在落实“两个责任”上存在分工误区。“四种形态”是对各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提出的明确要求,是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具体化。“四种形态”中,无论是“咬耳扯袖”“红脸出汗”,还是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乃至对违法犯罪行为立案审查,都要由党委来领导决定和组织实施。实践中,有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对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内涵认识不清、理解不透,认为“四种形态”是针对监督执纪执法提出来的,只是纪委监委的主业主责,与党委关系不大,没有正确理解“四种形态”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关系,导致一些基层党委在运用“四种形态”中采取观望的态度,而纪委监委则大包大揽、单打独斗。如,有的基层单位发现问题线索每次都是“零报告”,个别党组织主动问责几乎是“零问责”,这就是未能站在全面从严治党高度正确理解和把握运用“四种形态”,党委主体责任没有真正担当起来。此外,一些地方组织、司法等职能部门,在落实“四种形态”中处于什么地位、肩负什么责任、履行哪些职能,没有明确定位,实践中存在职能交叉、资源重叠、各自为政、协作不力的现象。

审理标准体系需要配套制度不断跟进完善。围绕审查调查不同任务阶段的不同重点,纪检监察机关需要不断跟进完善相对统一的案件审理标准。当前,由于相关的配套制度不尽完善,一些基层同志对“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可以采取哪些方式,党纪政务处分和问责处理方式与“四种形态”应该如何衔接,仍然不同程度存在缺乏准确认识和界定的情况。一些同志对各形态该如何运用缺乏明确认识,有时会出现违纪事实和性质相当的案件因为审理标准不统一致使处分结果轻重不一的现象。

把握政策策略深化运用“四种形态”

深化运用“四种形态”,必须牢牢把握其政治属性,认真研究其内涵外延,全面把握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的形势判断、政策策略和工作重点,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引导案件查办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推进。

压实主体责任。深化运用“四种形态”,既是对纪委监委监督责任的要求,也是对党委主体责任的要求。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是党组织的日常工作,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都是党章规定的主体责任。要推动各级党委(党组)成为实践“四种形态”的责任主体,严格执行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制度,开展经常性的批评和自我批评,把“四种形态”的要求贯彻落实到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监督管理之中,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初始阶段,不能等到所有问题都积攒到一定程度了,才想到要移交给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转变工作理念。深化运用“四种形态”,迫切需要纪检监察机关改进审查调查工作观念与工作方式。在立案审查环节,要转变查办大案要案才是政绩的执纪执法理念,改变纪法不分、把大量精力投入对违法犯罪问题查处的工作方法,要坚持快查快结、快进快出,防止贪大求全。在证据收集方面,要历史全面辩证客观调查,既要收集不利于被审查人的证据,也要注意收集有利于被审查人的证据,尤其要注意“三个区分开来”,将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推进发展中的无意过失,与明知故犯、我行我素、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在案件审理环节,要注重从“审违法”更多转向“核违纪”,对那些配合组织调查、主动交代问题,认错态度好、积极整改的,要体现政策,给出路、给机会,逐步加大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比重。

细化制度标准。进一步细化相关制度和标准,对各种形态之间转化情形予以明确,尤其是明确第二、第三、第四种形态在案件审理工作中的量纪标准。进一步完善统一线索处置、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的文书格式,加强案例指导,逐步统一案件审理标准,通过案例形式加强业务指导,重点对违纪违法行为的证据标准、性质认定、条规适用和纪法衔接等问题进行规范。确保各级纪委在执纪审理工作中,严格依规依纪进行处理,避免部分基层纪委为实现“四种形态”的要求,而刻意追求轻处分或者是不予处分,出现执纪不统一的情况。

建立平台机制。一是建立纪委书记与党委书记的沟通平台、党委班子成员谈话提醒任务分配平台,健全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机制。通过制定落实责任清单等方式,督促各责任主体把“四种形态”落实到日常监督管理全过程。二是建立纪委监委与组织部门的沟通平台,健全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协调机制。深化与组织部门的监督信息互通,全面掌握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表现、作风状况、个人有关事项变化等情况。明确组织处理的程序、标准、方法、形式、适用范围以及协调机制,更好地发挥组织处理在惩戒方面的作用。三是建立纪委与公检法等部门的沟通平台,健全重大违纪违法案件部门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作用,整合各成员单位的信息资源和技术手段,形成办案合力。完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移送机制,明确移送及移送后跟踪了解案件处理情况、相关形态转化的界线及操作规程。四是建立运用“四种形态”考评机制,加大日常纠正违纪违规等“抓早抓小”内容的考评权重,为实现纪在法前提供制度保障。(海南省海口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调研课题组,成员:林道诗 符岩凌 柳松,本文刊登于《众盈娱乐平台》2021年7月15日理论周刊第7版)